第A41版:财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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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征税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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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8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可能出台
房产证加名征税详规

 

N财新网

本报讯 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究竟该不该征?如何征?财政部有望于本周发布详细文件。财新记者从财政部获悉,相关文件已起草完毕,正在走法定签发程序,“尽量在本周出台”。

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加名不需缴纳契税。

财政部官员解释说,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包括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其中,房屋权属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财政部官员解释说,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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