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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宪法向全民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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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8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宪法向全民征意见

 

(上接A23版)

解码二

闭门造车或因“敏感”

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后,法学专家和著名律师纷纷通过各种途径呼吁公开立法。本报也在第一时间配发了《刑诉立法也要纳民意》的评论,北京网友“黑海里的鱼”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呼吁公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议信》。

对于不公开立法的原因,全程参与刑诉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陈卫东27日晚表示,立法机关之所以没有让更多的人全程参与进来,主要是因为刑诉法的相关问题非常庞杂,牵扯到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实在是因为太敏感了。”他介绍:“没有成型的刑诉法草案,保密工作

实在是非常苛刻。”在一次常委会审议期间,某知名律师在参与刑诉法修订的第一次会议期间,因为中途有急事从会场走开,匆忙中带走了相关资料,结果走在半路被相关工作人员追回草案。

对于这种解释,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理由很牵强,他说,刑诉法作为人权的测震器,关系到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生命权和人身自由,因此被称为小宪法。对这样一部法律,没有理由拒绝开门立法。再则,立法本来就该听取绝大多数人的意见,让各方都进行充分博弈。

解码三

虽有进步,维权不足?

开门立法赢得各界叫好。洪教授认为,这是最高立法机关在顺应新时代要求。他说,在网络微博勃发的新技术时代,已经没办法控制不同的声音,公开立法反而能阻止一些不实猜测流传。而新技术客观上也给开门立法提供了最便利的渠道。

与以往专家叫好声居多不同,律师们提出了更多不同的声音。

上海名律师斯伟江和丁金坤等人认为,草案虽然有进步,但维稳有余,维权不足。

斯伟江律师认为,草案中关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

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的规定,实际上给公权滥用权力,玩秘密关押提供了法律保护。此外,草案将窃听明确列入法律,窃听成果可做证据,而其审批权限在县级公安局局长即可,这也容易导致窃听被滥用于所谓的维稳中。

不少律师还指出,草案的进步部分,赋予律师一些新的权利,但是对警方阻挠权利的实现却没有规定罚则。

对于律师的质疑,洪教授认为,有些可以通过完善制度解决,如关于窃听,一是要更明确适用案件范围,二是建议将窃听权的批准权限授予省级以上的警务长官。

□相关新闻

仅半天征得意见两千条

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30日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

除了登录网站外,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本报记者发现,截至昨晚10时20分,半天多的时间,中国人大网已征求到2222条意见。还有更多的著名律师和非著名律师通过博客和微博发表自己对草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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