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见习记者 周锡银
本报讯 昨日下午,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省物价局制定的《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此规定将在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按用户性质仍分为居民气价和非居民气价。居民气价保持相对稳定,非居民气价由现行核定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改为核定最高销售价格,并根据站线公司销售价格的变动相应调整,城市燃气公司可以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城市燃气公司应与非居民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具体气价水平和气价调整的条件,避免产生价格纠纷。
根据新规规定,站线公司销售的合同外气量价格与购气成本联动。即当购气成本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1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或购气成本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2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3个月时,可按购气成本变化情况相应提高或降低合同外气量价格。这也是我省首次正式制定合同外气量销售价格要根据前6个月合同外气量加权平均购气成本测算。
其中,站线公司购气成本是指站线公司采购的合同外液态天然气加权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加上应纳税金,以采购气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
新规定明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