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阙文龙
本报讯 福州市区出租车乱象将有更加明确的监管、处罚措施。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政府获悉,今年市政府将制定政府规章《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起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1年9月15日。
亮点一:新投的士使用权不超8年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有偿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使用权限一部车使用。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该经营权的出租车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更新。
新投放出租车经营使用权采取招投标方式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
出租车经营使用权自取得之日起满两年方可转让,受让人应当符合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本市暂住证两年以上;取得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两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主要或者同等责任记录;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亮点二:4种情形被视为拒载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在待租状态下,问明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载客服务;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已通过电话等方式预约服务,但不按约完成。
出租车暂停载客的,应当事先在驾驶室前明显处放置“暂停载客”标志。出租车辆遇检修或者计价器失准失灵的,应当暂停载客。
亮点三:的哥违约,可拒付钱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租费: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出具收费票据;车辆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完成运送服务;未经乘客同意而承载其他乘客。出租车运价实行统一标准。
亮点四:出租车更新期限不超过5年
《办法》(征求意见稿)透露,出租车更新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中发动机排气量达到1800毫升以上的出租车更新期限为5年,发动机排量在1800毫升以下的出租车更新期限为4年。
出租车达到更新标准的,应当停止营运,办理营运证件注销和更新手续,拆除、缴销出租车有关营运标志、设施、发票。出租车综合性能检测评定每年进行一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市联网的出租车监控指挥调度中心,出租车监控系统信号可以接入公安报警系统。
亮点五:不按计价器收费最高罚5000元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从事营运活动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并处以30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出租车车辆运营证,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持无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营运的;不使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擅自调整计价器的;里程计价表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的;未按规定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系统终端的;拒载行为之一的;招揽其他乘客合乘的;无故绕行的。
在设有出租车营业站点的场所,未按规定排队载客,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或在营业站点外揽客、拉客,从事中介活动的;在乘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亮点六:的哥不出具票据可罚500元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服务监督卡或持无效服务监督卡从事营运的;不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或者专用标识、标志的;不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者车辆运营证的;不张贴价目表的;车容不整洁卫生的;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等。
注:今天起至9月15日,广大市民可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下列途径向福州市政府法制办提交:
1.邮寄至鼓楼区乌山路96号市政府大楼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50001)
2.登录“中国福州”门户网站(www.fu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