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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8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男孩坠落商场电梯家长状告六家单位
法院判商场等三家单位共同赔偿16.1万元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简华良 潘莉红

本报讯龙岩一年轻女子带未成年的弟弟去商场乘手扶电梯时,小孩掉入电梯井受伤。近日,孩子的父母认为经营场所的安全缺陷导致其子受伤,将大楼的开发商、商场、电梯公司等6家相关单位告上法庭。近日,龙岩新罗区法院审理此案。

去年9月18日,在龙岩市新罗区某销售中心大楼,未成年的男孩小史和姐姐乘坐自动扶梯,上到二楼一购物广场和娱乐城扶梯平台边时,小史掉下去了。原来,扶梯顶部平台与墙壁间有个较大的缝隙,且该缝隙周围未设围栏,缝隙上铺有一木板,小史站在该木板上,该木板脱落,掉入电梯井。

孩子的父母认为,龙岩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物流有限公司、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罗区某娱乐城等六被告因建筑设施缺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孩子掉入电梯井内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起诉至法院,要求六被告共同赔偿小史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27.6万余元。

新罗法院审理认为,小史因其站立的扶梯顶部平台与墙壁间铺盖的木板坠落而摔伤,电梯缝隙有危险,但被告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90%。孩子的父母未尽监护责任,亦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自行承担经济损失的10%。最后,法院判物流公司、购物广场、娱乐城共同赔偿小史医疗费、护理费16.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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