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龙岩一家大型超市多收了客户6元钱,客户要求超市给说法时,超市的收银员和负责人均称:“刚提价,只是未即时更换卡片标价”,拒绝道歉和返还多收的钱。客户一怒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返还不当得利款6元钱。近日,龙岩新罗区法院调解此案。
去年12月19日,一对夫妻到龙岩某大型超市购物,选中了薯条曲奇、椰子酥饼干各1盒,按卡片标价两样商品合计应为27.60元,可超市收银员在收费时却开票收取了原告33.60元,客户当即向收银员提出退款。该收银员则告诉客户,此两样商品自2010年12月19日起提价为每盒16.80元,并声称只是未及时更换卡片标价而拒绝退款。
这对夫妻向超市讨说法,超市的相关责任人却以内部调价为由拒不赔礼道歉,拒不还6元钱。
新罗法院的法官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标价签应由专人签章,必须做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如果经营者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就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法官的调解下,超市将货款差价6元退还客户并支付往返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