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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 部分条款明显倒退
引发广泛质疑:“无法通知”等条款的界定,或将导致“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N财新 综合

本报讯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月。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但公检法及律师界、学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进行中。部分条款甚至出现了明显的倒退,引发广泛担忧:“无法通知”等条款的界定,将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焦点质疑指向“通知”条款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也有类似的情况。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这些规定引起人们的广泛担心和质疑。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专家回应加强了人权保护

昨晚8时30分,新华社刊文称,针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出现倒退的担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表示,从修订草案的措辞表述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优先考虑的是通知嫌疑人家属,“即使这种暂不通知的情况也不会成为常态,这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的共识。”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中,以通知家属为原则,又对几种不通知的例外情形予以了明确规定,王敏远表示,这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进一步加强而非削弱。从措施的严厉程度来看,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比拘留和逮捕等羁押措施要柔和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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