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黄凡 林娜
本报讯 日前,由莆田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秀屿公安分局原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黄某勇受贿一案,由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某勇有期徒刑6年6个月,赃款上缴国库,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00元。
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2000年4月至2010年12月间,黄某勇分别利用担任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侦二中队副中队长、笏石派出所副所长、拘留所指导员、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金额合计9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