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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9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撤销街道办”的要义应该是限权

 

N张贵峰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副司长王金华近日表示,我国城市管理层次较多,街道办居委会行政化严重,未实现了解基层民意、化解基层矛盾等功能。安徽铜陵市已全面撤销街道办,如评估效果良好,将在全国推广。王金华表示,“撤销街道办是一个趋势”。(见本报今日A23版)

“撤销街道办”确实应该是一个趋势,从政府自身改革角度看,这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事实上实行的是层级多达5级的行政体制,即“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这与国外通行的三级体制相比,显得过于繁复臃肿,既妨碍行政效能的提升,也导致行政成本的居高不下。

据统计,2009年底全国街道办这一级的乡镇级机构总数为40858个。假设每个街道配置100名工作人员,全国就需400万人,若每人每年需经费(工资,办公费)5万元,整个行政成本就高达2000亿元。

更重要的是,“撤销街道办”是确保居委会这类基层组织回归自治本位的应有之义,正如胡总书记强调的,“要进一步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但在现实中,囿于体制的局限,居委会已蜕变为行政化组织,无论组织功能设置还是考核评价等,实际上都由上级街道办决定。

调查显示,在居委会近百项工作中,由政府机构指派的行政任务占80%以上,完成指派工作成了主业,而“了解基层民意、化解基层矛盾”的本职反倒成副业。这正如王金华指出的,“居委会成为政府的腿脚,自治功能大大弱化”。

“撤销街道办”的意义不仅在于裁撤一级行政组织,更在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由全能走向有限,由管制走向服务,给提升社会管理创新水平奠定基石。而这其实就是一个不断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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