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中青报 都市快报
本报讯 本来已经判决的案子,在案卷中却增加了一部分。增加的那部分中,有一份“永不上诉”的承诺书。承诺书显示,签字的人是陕西省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继军。但刘继军说,自己从来没有签署过这个文件。这个发现,让案子的原告和被告都吃了一惊。他们说,判决书案卷,被陕西咸阳市中院私自改了。
债主与欠债者携手“讨公道”
山西久久兴物资有限公司曾经分别向山西恒康乳业科技公司、山西通泰昌集团公司借出1030万元,但两家公司一直没有还钱。多次催债无果后,久久兴把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2006年8月,这个案子在山西太原市中院宣判:两公司还债的同时,曾承诺以土地及厂房作保的瑞康源公司,被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本应对立的讨债者与欠债者,后来却站在了一起。
2003年,中国银行太原市鼓楼支行借给通泰昌公司共计3000万元。山西亚泰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这3000万元贷款作保。2006年5月12日,瑞康源公司为两家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和担保提供了连带保证。在通泰昌、亚泰无力清债的情况下,瑞康源成为清偿这笔巨额借贷的事主。2008年4月,咸阳中院裁定:两债合一,瑞康源公司资不抵债,准予破产。
对于久久兴的股东张利生来说,如果瑞康源公司破产,久久兴就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地位平等,按比例清偿,这会让他遭受重大损失。自此,债主与欠债者携起手来“讨公道”。但最终瑞康源公司的财产,以低于原估价一倍的880万元被拍卖。
蹊跷的承诺书
2011年5月27日,瑞康源公司的代理人吉书文和张利生得到批准,见到了咸阳中院的院长、副院长。咸阳中院院长及审监庭法官刘彩霞一开口,就质问吉书文说,既然判决书案卷中有刘继军签名的“服从判决,永不上诉”的材料,他们公司为什么还在上诉?
吉书文当场就蒙了。他说,早在2008年6月19日,他们从咸阳中院档案室复印了判决书,案卷共47页,全卷中没有刘继军的任何签名。但刘彩霞一口咬定:“案卷没问题,字是刘继军签的。”
也许是自己记错了?吉书文立刻找到了刘继军,询问这件事。刘继军也是一脸惊讶:“这不可能是我写的,我这还准备上诉呢。”
吉书文说,“高院的人拿出咸阳中院提供的判决书案卷,与我提供的案卷复印件进行比较,发现页码多处被改。”
高院的工作人员拿出有刘继军签名并加盖瑞康源公章的“服从判决,永不上诉”的一页纸,问刘继军说:“是你的签名?公章是你盖的吗?”刘继军坚决否认。他说,可以对笔迹做司法鉴定。
“更改案卷是为谋取利益”
针对法院被指更改案卷一事,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说,更改是无法想象的事情,立法者也想象不到有人会抽走或者增加卷宗。卷宗是不可被更改的。更改卷宗是为了谋取利益的手段,是司法腐败的表现。
张利生说,今年8月29日,他来到陕西高院,“陕西高院纪检监察室的副主任李伯有和肖法官对我们表示,案卷中多了‘服从判决,永不上诉’的材料后,案卷页码也被改了,这涉及法官违法违纪的问题,高院要作出处理。”
记者致电咸阳中院,但截至发稿前,并未得到对方的回复。
一叶知秋
本期主持 谢秋莲
法盲?法官?
从法理上来说,“服从判决,永不上诉”这种承诺本身是无效的。上诉权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在法定的期限内(民事诉讼一般为15天,刑事诉讼一般为10天),当事人可以摇摆,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就允许他上诉,只要时间一过,自然丧失上诉权。因此,从来不曾听闻不上诉要写保证书给法院的。
这样荒谬的保证书却堂皇地出现在案卷中,不禁让人联想一些单位团体甚至政府部门犯了错事后,给受害者一点甜头再逼人写下不得申诉的情形来。这些单位非执掌裁判是非司法权的法院,这样干尚且可以一笑嘘之。可法院的法官们这么干,就让人怀疑他们究竟还懂不懂法,还是说明知违法而利令智昏。这样的行为不仅仅是违纪问题,而是违法,必须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