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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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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年内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N本报记者 许爱琼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今年底前,莆田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将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含本市行政辖区内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莆部队)以及街道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2010年1月1日以后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按照省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县以下集体企业及困难企业参保办法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年限的(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未达到缴费至国家和省、市规定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缴费至国家和省规定年限,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工龄,按国家规定可以累计为视同缴费年限。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工龄(应提供原始招工表,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工的有关材料),则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按上述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有困难的,其职工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条件具备后,再转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经身份认定后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参保办法

单位性质及所属职工身份认定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2009年12月31日前实施关闭破产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由关闭破产县以下集体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申报工作,并负责对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初审认定汇总后,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人力资源部门(劳动保障)会同财政、二轻联社、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复核,报经莆田市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审批后,将符合条件的县以下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退休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统计局部门公布的2009年莆田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654元的60%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负担50%(即6656元);企业及其同级主管部门承担20%(即2663元,各自承担本级所属企业);同级财政补助以省级“以奖代补”的经费作为补助,不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个人不愿承担缴费资金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又无力帮助的,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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