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陈燕茹
本报讯 四名少年经常涉足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法制观念淡薄,结伙抢劫了25元,用于上网、买烟。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并对他们使用了“禁止令”,判处曾某等四人缓刑,并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2009年11月10日19时许,曾某等四人在莆田市荔城区游玩时,见被害人朱某经过,曾某便怂恿三个同伴一同抢劫,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曾某上前向朱某索要钱财遭拒绝后,曾某即击打被害人朱某的脸部,其他三人也围上前一同殴打朱某,并抢走朱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25元。之后,四人将抢劫来的25元赃款用于上网及买烟抽。
城厢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四名少年经常涉足于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此次抢劫也是为买烟、上网,四人都没有前科劣迹,如果远离网吧、游戏厅,都能成长为好青年。日前,法院依法判处曾某等四人一年八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期,缓刑二年,并首发了“禁制令”,防止他们继续痴迷网络。
记者了解到,这次“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而在此之前,缓刑的执行工作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法院通常也会对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的表现做持续跟踪,定期回访。四少年的家长也要及时监督,规范孩子的行为,禁止他们进入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区域,如果这些少年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