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5版:福建综合/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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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9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村民宅基地一户限一处
省政府出台办法,明确了农村自建房的相关规定,宅基地面积限制为80到120平方米
 

N本报记者薛辉实习生翁璇

本报讯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将有法可依,新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出台实施。今后,农村村民自建房的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须限制在80~120平方米之间,多余的宅基地将被村集体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宅基地无疑是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核心问题,如何合理利用宅基地及其权属在本次出台的《办法》中予以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将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不过村委会等在收回旧住宅用地时,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并非无偿收回。

宅基地的面积限额也有具体的规定,即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那么,哪些村民才能申请自建住房呢?具体有几种情形,如您无住宅或住宅面积过小;兄弟姐妹或子女要求分户;拆迁安置或因灾安置;危房重建等都可以向村委会提出自建房申请。但是,并非所有的申请都能通过,如果您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平方米;申请人不满18岁法定年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予了,类似这些情形都不允许再自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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