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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将参股创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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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1年9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央财政将参股创投基金
不得从事房地产
 

本报讯 财政部、发改委近日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资金将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办法规定,参股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每只参股基金,原则上中央财政出资不超过20%,存续期限不超过10年。发改委、财政部负责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绩效评估。(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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