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许爱琼
本报讯 未来两年内,莆田市区物业“地盘”内停车费用不会“涨价”,即按月停放,汽车不超过100元,摩托车不超过50元,电动车不超过10元。记者昨日从莆田市物价局获悉,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原标准将继续沿用,有效期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
早在2009年1月1日,根据省物价局有关精神,莆田市物价局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有效期自试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日前,物价部门调研并从近两年的执行情况来看,该标准基本情况较好。鉴于当前物价处于高位运行,市物价局决定将该文件的有效期延长执行。
今后,业主(或承租人)每天24小时内同一辆车多次出入小区的,只能按一次停车服务费标准收取,停放1小时以内不收费。每天跨两个时段停车的临时停车服务费每辆收费标准最高不能超过“20:00—次日8:00(含)时段”的收费标准。对业主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室内车位和室外车位是指所有权属于业主的公共部分和地下人防部分,所收取属公共部分和人防部分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扣除物业公司由此产生的管理服务成本外,归全体业主所有,专款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规定的标准执行;物业小区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