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施建华 关铭荣 文/图 通讯员 上渡综
本报讯 昨日本报A8版刚报道,福州一妇女因为没能及时下车,情急之下,将公交车门踢出一个大洞。昨晚,类似事情再次发生,一男子因为没能挤上公交,心里一急,对着福州82路公交车门猛踹一脚,不但把玻璃门踢出一个大洞,还导致车内一乘客受伤。
当时正好在车上的卢先生说,昨晚7时许,他乘坐82路公交往金山方向行驶,当车停靠在“尤溪洲桥头”公交站时,由于是下班高峰,车上非常拥挤,一名男乘客还没来得及上车,车门就关了。男子随后拍了几下后车门,见驾驶员没开门,就跑到前门去,一脚把前门踹碎了,一名乘客因此受伤。
随后,记者来到上渡派出所,看到一辆82路公交车停在门口,上车门的玻璃破了个大洞。
公交驾驶员说,当时车上乘客太多,实在没办法开上车门,“下车门打开了后,很多乘客从后面挤了上来。下车门关上后,上车门位置也挤满了人,我按了开门键也没有用,如果再强行开门,站在那里的乘客肯定会被车门夹到。”
乘客赵先生说,当时他和母亲罗女士就站在上车门旁,男乘客一脚踹破车门玻璃,不但踹到他母亲的大腿,还导致他母亲的脚底被碎玻璃割伤。
踹门男子何先生并不在派出所。据了解,他的脚也在踢门时被刮伤,正在医院处理,他的两名朋友赶到派出所协调处理。
办案警方说,由于当时公交车实在太挤,何先生之前已因为上不了车,错过两趟公交,等了近一个小时,没想到第三辆公交车来了后,还是上不去,情急之下他踢了门。
警方说,何先生一方表示愿意赔偿公交公司玻璃门的损失,“总共费用大概是1000元”。而对于罗女士受伤的情况,何先生朋友表示,同意让对方先到医院检查,然后再就赔偿事宜协调。截至昨晚9时发稿,双方还在进一步协调中。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罚款。
对于该男子故意毁坏公交公司财物的行为,公交公司可以向警方报警,警方可以根据情节严重性予以追究治安责任,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以及治安拘留。此外,何先生还必须对受伤乘客负责。
卢先生拨打本报热线968111报料,线索费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