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朱国忠 郑扬帆
本报讯 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作出判决,判决中不仅对被告人李某作出缓刑判决,而且下达缓刑禁止令,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施行后,仙游法院发出的首例缓刑禁止令。
2010年5月24日中午,莆田市谊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委派送货收款员李某收取货款,但李某在收取货款31426.5元人民币后潜逃,并将货款全部用于支付其所欠的债务。今年5月25日,李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能自首,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分别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为避免李某实施报复行为,法院对他发出仙游首例缓刑禁止令。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察期内接触莆田市谊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李某如果违反禁止令,将面临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
据介绍,“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二是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区域;三是禁止接触特定的人。仙游法院对李某作出的禁止令属于第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