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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9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盖房工人坠楼残谁该赔钱?
明知没有安全措施,仍要工人上架作业,法院判决房主和包工头各负30%民事赔偿责任
 

N本报记者 蔡学伟通讯员 李红

本报讯 家住莆田涵江的市民林某勇自家盖房子,把模板安装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林某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主在建房时必须安装脚手架,然而在建房过程中,林某勇并没有按规定安装脚手架,致使林某胜雇用的工人阿忠在安装模板时从三楼坠下,花去医药费2万多元,并造成7级伤残。出院后,阿忠将房主林某勇及雇主“包工头”林某胜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经济损失。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忠受林某胜雇用,在安装模板期间遭受人身损害,造成各项经济损失计18.9万元。阿忠在模板装卸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失,涵江法院判令阿忠应负40%的民事责任。

林某胜作为承包方也作为阿忠的雇主,在房主没有安装脚手架的情况下,还让阿忠从事模板装卸工程,致使阿忠坠楼受伤,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令林某胜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阿忠各项经济损失5.6万元。

而房主林某勇作为发包人,其明知承包方林某胜没有相应施工资质而将模板安装工程发包给他,并且没有按照约定安装脚手架,对阿忠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失。涵江法院最终判令林某勇负3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5.6万元,并与被告林某胜互负连带责任。

涵江法院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尽量到那些管理正规、资质健全、手续合法的企业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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