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我省在此基础上计划统筹30%,用于粮食主产区、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山区县水利建设投入。日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发出《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具体事项的通知》,确定了计提资金的统一口径和计算方法,今后各地应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按季度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执行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