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福州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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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9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子买了14原房东称 年后自己被逼
买卖双方闹上法院
 

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14年前,福州一男子花了8.5万元,买下一女子名下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一直住到现在。可是,有个问题:原来的房主一直不肯协助将该房过户到他名下。

闹上法院,原房东却说,当时和该男子赌博,欠下8万元赌债,受其威胁,无奈之下才在房产转让协议上签字。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此案。

1997年3月3日,福州的阿灿与阿英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以8.5万元的价格,阿英将其名下坐落在茶会小区的一套单元房及杂物间一间(建筑面积共64.75平方米)转卖给阿灿;过户的一切费用由阿灿自己负责。双方在此协议书上签字认可,并经熟人阿勇在场见证签名。

签订协议当日,阿英出具收条,写明收到阿灿8.5万元,并由阿勇在收条上见证签名。此后,这套房子就交给阿灿使用。

过了10多年,阿灿多次要求阿英协助将这套房子的产权过户到他名下,可阿英一直不肯。于是,阿灿将阿英告上法院,要求其协助过户。

晋安区法院一审确认,两人在1997年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有效,判阿英立即协助阿灿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宣判后,阿英不服,提起上诉。她解释说,这房产转让协议是她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的。1997年2月底,她连续几天与阿灿以及见证人阿勇在温泉支路一酒店中玩扑克牌赌博,她所带现金全部输光,还欠阿灿8万元赌债。阿灿要求其必须尽快将赌债全部还清,否则就要伤害其家人。为了保护家人安全,她才不得不违背本人意愿在转让协议上签字。

阿灿反驳说,这份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是在阿勇的见证下签订的。

福州中院认为,阿英提出转让协议系为偿还欠阿灿赌债而受胁迫所签订,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在协议签订后,她并未就所述赌博及受胁迫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现仅提供证人证言进行佐证,该证人证言证明力单薄。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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