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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女艺人状告榕整形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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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1年9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韩国女艺人状告榕整形医院
未经她同意,福州一整形医院将其照片用作广告;鼓楼区法院近日判决,整形医院赔偿10万元
 

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韩国女艺人Sara因其玉照被福州一家整形医院用作该院的整形美容广告,且未经其同意,状告该医院侵犯其肖像权。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判整形医院赔偿Sara10万元。据了解,这是今年继台湾某知名男艺人起诉福州的整形医院之后,又一起福州的整形医院侵犯艺人肖像权的案例。

韩国版蔡依林肖像权被侵

Sara,原名姜世花,韩国The Color组合成员,一直被称为“韩国版蔡依林”。目前是中国天浩盛世音乐文化签约的歌手。2009年9月,Sara应邀参加福州某整形医院举办的首届中韩美容节。随后,她在该院做美容手术。后来,这家医院未征得Sara的同意,将拍摄Sara参加活动现场和做美容手术的照片使用在福建数家平面媒体、医院网站和晋江市街道的广告牌上,用作该医院的整形美容广告。

法院审理侵权情节严重

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该医院未经Sara许可,在公开发行的平面媒体、医院的网站、户外广告牌上使用原告肖像做广告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医院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为消除其侵权行为给Sara带来的商业化负面影响,该医院在福建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SARA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其他经济损失7万元。

宣判后,该整形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医院称,Sara的确在该院参加“中韩美容节”并在该处接受美容手术,但其所谓的“侵权报道”只是当年对该活动的总结,Sara没有任何精神损失。

Sara答辩称,这家医院未经她同意使用其肖像作为平面广告等商业活动,该院侵权情节是十分严重的,影响了公众对她的社会评价,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

福州中院认为,该整形医院自认其侵权事实存在,驳回整形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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