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天从莆田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伪造他人公司印章的案件,被告人钱某是湖南永州人,在老家伪造了海南一建设公司的印章,在莆田自称是公司驻闽负责人,与欲承包莆田市妈祖城核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填海造地A标段砂料采运工程的徐某、陈某达成协议。双方约定:以钱某所在建设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
将该工程交由徐某、陈某施工及管理,钱某从工程中标价中抽成2.5%作为管理费。钱某用假印章在承包施工协议书上盖章。
4月初,钱某在老家分别委托制假人员伪造银行履约保函和工程预付款保函。招标方后来发现该工程预付款保函是伪造的,便将徐某、陈某的工程队清退出场。
秀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