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练仁福
本报讯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条例》从规划与管理、保护措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对“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后的《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禁商”条款,审议时被删除
由于部分土楼内存在过度商业开发的活动,使土楼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也给土楼的保护埋下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对核心区域开展商业活动作出限制。《条例》一审稿中曾作出规定:禁止在“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土楼住宅开设旅馆、饭店、生产作坊,在土楼天井、过道等共用场所进行商业经营活动。这一条款立即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同样是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审议时的焦点问题。
但表决通过的《条例》将这一条款修订为:“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严格规范、依法管理核心区内“福建土楼”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商业经营活动。删除了草案中“禁止商业经营”条款。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解释说,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对经营活动的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为了保护“福建土楼”而过度限制土楼人家的生活,是否限制商业经营活动可以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法规不必涉及。
在今年8月福州举办的第九届“海峡法学论坛”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两岸法学专家讨论《条例》的修订。多位专家均表示,由于土楼所有权人为居民,开发权与经营权理所应当也属于他们,因此《条例》不能“一刀切”禁止经营,而应该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出台专门规划,合理布局,在保护的前提下适度经营。
门票收入分配由三方协商
《条例》自一审以来,关于“福建土楼”门票收入分配问题同样备受关注。据介绍,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几种不同意见。为进一步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法制委、财经委组成人员发放了调查问卷。在回收的问卷中,大部分委员建议对门票收入分配作原则规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认为,根据联合国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政府,从世界文化遗产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及设置的服务项目中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而不是部分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但是,鉴于“福建土楼”私人所有的性质,在保护好“福建土楼”的前提下,给予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又是必要的。同时,“门票收入”尚不能完全涵盖在“福建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及设置服务项目获得收益,对所有权人的补偿应当以各服务项目中获得的收益作为基数进行分配。
为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福建土楼”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福建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及设置服务项目获得的收益用于“福建土楼”的保护和对所有权人的补偿。对所有权人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所有权人三方协商决定。“福建土楼”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福建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及设置服务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所有权人通报。
土楼修缮费由县政府承担
除了上述两大焦点问题外,《条例》还有诸多亮点,加大了对“福建土楼”的保护力度。
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福建土楼”所在地应当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损害或者破坏“福建土楼”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按照规定给予林权所有者适当的补偿。严格保护古树名木,禁止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明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政府对“福建土楼”保养维护和修缮的责任分工。考虑到修缮“福建土楼”在材料、技术和工艺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修缮费用高昂,根据各地的实际做法,《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福建土楼”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发现“福建土楼”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缮,修缮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此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福建土楼”,应当符合“福建土楼”保护规划,并与“福建土楼”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在“福建土楼”核心区和缓冲区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依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参观游览场所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注重维护当地群众的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