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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星光大道商标早在2003年就被注册,央视后以“星光大道”命名栏目,要求讨回该商标。昨日获悉,一审认定央视该节目开播“落后于”同名商标的注册,在先使用的说法难以成立,因此判决央视败诉。
央视:有人“恶意抢注”
央视起诉称,“星光大道”是央视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拥有观众人次已超过10亿,属于“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央视拥有在先的栏目名称权及商标权。央视还认为,星光公司在理应或已经知道上述情况时,仍然申请注册该商标,这种行为属于搭便车出名的“恶意抢注”,因此起诉要求撤销商评委之前的核准注册该商标的裁定。
据了解,2003年7月9日,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星光大道”,计划用于“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服务项目上。
商评委:央视证据不足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央视虽称“星光大道”很早前作为其节目板块名称使用,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现有证据足以表明,该栏目开播于2004年10月9日,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因此难以认定星光公司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央视所称的“在先名称权”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