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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决策致资产损失 国企高管将承担责任

 

N本报记者 陈盛钟

本报讯 今后,国有企业负责人因为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责任追究。日前,莆田市国资委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违规决策将承担的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指出,违规决策是指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及企业章程、内部相关制度等进行决策。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的下列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列入企业负责人范围。其离任后,经查实原任职期间因违规决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仍按规定予以追究。

谁决策谁负责

违反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将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权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违反规定的其他损害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以及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对违规决策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将遵循下列原则:实事求是,违规必究;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谁决策谁负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隐瞒不报加重处理

该规定明确,对违规决策的企业负责人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书面检讨、通报、告诫、扣除绩效年薪或奖金、降职或建议降职、免职或建议免职和职位禁入等7种。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述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企业违规决策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责成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或给予通报。企业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责任追究,并按规定扣除绩效年薪或奖金: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50万元到100万元(含),扣除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至30%;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到200万元(含),扣除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的30%至50%;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200万元以上,扣除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的50%至

100%。

企业因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故意隐瞒不报,或在市国资委组织专项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调查,包庇同案人员甚至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属于集体违规决策的,视情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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