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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授权宝岛眼镜陷“公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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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0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真假授权宝岛眼镜陷“公章门”

 

N本报记者 江方方

本报讯 加盟一家惠安连锁店,福州宝岛眼镜公司竟然成了违约被告,被自称是“授权人”的一先生要求停止在福建省内发展加盟连锁店的行为。宝岛公司很郁闷,他们公司并没有签订委托书,怎么多出了“授权人”?日前,这起官司在省侨办的法律援助下,福州宝岛眼镜公司在省高院的终审中取得胜诉。

盖的公章没有错委托书却像假的

原告刘先生称,发现宝岛眼镜公司许可了惠安县张坂宝岛眼镜欧小蜂连锁店后,他认为宝岛眼镜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属违法行为,遂向法院起诉。

刘先生在起诉中说,被告宝岛眼镜公司曾与自己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福州宝岛眼镜公司授权刘先生在福建省独家发展宝岛眼镜连锁店,在合作期间,他独立以宝岛眼镜公司的名义与次级加盟商签订加盟连锁协议和开展各项业务。合同合作期为10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2009年1月1日起,由刘先生公司独家代理,宝岛公司不得在福建省区域内再授权他人代理合作或自己开展宝岛眼镜业务。该协议甲方由福州宝岛眼镜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字栏上盖的是总经理“王为义”的私章,代表人一栏由时任副总经理叶奶加签字,乙方为刘先生签字,落款时间为2007年7月3日。

令宝岛眼镜公司方面感到奇怪的是,公司方面从未看过此协议,而经过鉴定,刘先生出示的协议上的印章与“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公章确实是同一印章所盖。

授权书是套打的时间被提前

随后,福州宝岛眼镜公司再次申请对刘先生提供的协议印章和文书形成时间进行真伪鉴定。而经过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现,这份协议的落款时间为2007年7月3日,但协议形成时间不符合落款标称日期,至少是2008年末形成。而落款时间为2007年7月26日的补充协议以及叶奶加以宝岛眼镜公司名义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07年7月3日的授权书均存在空白套打,实际形成时间都不符合落款标称日期。

“鉴定出来后,宝岛眼镜公司方面怀疑是当时已被解雇的副总经理叶奶加用还未交还公司的公章造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赖培坤律师介绍,总经理王为义因为常年在国外,将公司事务性管理交由副总经理叶奶加负责,叶奶加则利用其保管宝岛公司印章及董事长王为义私章的便利,在2008年末,以宝岛眼镜公司的名义与刘先生签订协议书,将合同的落款时间倒签至2007年7月,低价将宝岛眼镜公司在福建省内自2009年1月1日起10年的独家代理许可给刘先生。

赖律师说,直到2009年1月13日,叶奶加才将“宝岛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和“王为义”私章移交给公司。随后,宝岛眼镜公司还出示了一份刘先生和宝岛眼镜公司协商加盟事宜的邮件,时间为2009年1月。

最后,省高院根据这些证据,判定叶奶加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认定刘先生出示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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