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福州的车主刘先生向长安保险福建分公司投保车险,保额43万元。后来,该车自燃,车主要求理赔,遭拒。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主未投自燃险。此事闹上法院,保险公司出具一份投保单,欲证明这名客户未投自燃险。不过,车主发现,这份投保单上的签名竟不是他本人的字。保险公司说,这签字是该公司业务员代签的。
昨日,保监会福建监督局受理了这起投诉,表示保险公司代签名属严重违规,将查清此事,再作出相应处罚。
当事人怀疑保险公司伪造保单
2008年11月8日,刘先生的“罗孚”牌轿车停在福州六一路武夷晶都小区时,突然自燃,全车被烧毁。刘先生向长安保险公司报案,随后申请理赔。长安保险拒绝理赔,称刘先生未投保自燃险。
可刘先生明明记得当时为车辆投保时,保单上全部险种都勾了,包括自燃险。为车辆投保时,业务员开具了一张保险专用发票,然后将刘先生签字的投保单带走了,说是拿回去办手续。之后,业务员始终未将正式保单给他。
于是刘先生诉至法院。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近期将在福建省高院再次开庭审理。
庭审中,长安保险公司为证明刘先生未投保自燃险,拿出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上面有刘先生的签名。在质证时,刘先生一看保险单投保人的签名,发现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立即要求作笔迹鉴定。之后,长安保险公司说,这份投保单上刘先生的名字,是该公司业务员代签的,是刘先生授意的。
“如果是我授意的,可以叫那个业务员出来跟我对质”,刘先生说,他根本没叫业务员替他签字。相反,这份保单上漏洞百出:除了自己的签名是假的,也未记载验车情况,也没有业务员和核保人签名。所以,这份投保单很可能是长安保险公司为逃避理赔责任而临时伪造的。
保监会表态代客户签名属违规
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专家陆榕海律师称,业务员在投保单填写方面存在违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有关规定,要求投保人真实、准确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此案中,客户在投保时,投保单都是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填写,客户仅被告知在签字栏处签字,未获得任何关于合同条款的说明,业务员在销售保险时违背了有关规程。
在客户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时,保险公司拿出一份伪造投保人签名的投保单,而且“业务员签字”、“验车人签字”、“核保人签字”三个签字栏全部没有任何人签字,其真实性存在很大疑点,违背了保险的诚信原则。同时,让人有理由认为长安保险公司为逃避理赔责任而伪造了投保单。
昨日,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稽查处有关人士表示,代客户签名明显违规,业务员和保险公司均有责任。同时,他们将调查刘先生投保的车险中是否含有自燃险,如果这份保险中确实有自燃险,而长安保险公司为逃避理赔而伪造合同,将对该公司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