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Y01版:今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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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会部署“文化兴国”
限购调整权或将上收中央
加大对外贸企业信贷支持
上海多家银行提高首套房商贷利率
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拒急救
硕士不得报考本科学历岗位
近500家医药企业参加药博会
媒体称:温州动车追尾事故技术调查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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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0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拟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拒急救

 

本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前日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其中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征求意见稿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原则上不低于每5万人口一辆救护车的配置标准,一个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等五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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