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
王先生在福州茶园山附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小区绿化、楼层、装修都不错。由于急着买房,王先生迅速办了购房手续。
王先生搬来后发现夜里经常有人大喊大叫,吵得他难以入睡。后来,他向邻居一打听,才知道对面一幢楼住着一个精神病患者,而且这是小区公开的秘密。一个邻居告诉王先生,这房子在福州不好卖,因为他是外地人,人地两生,所以让人蒙了。
王先生想问,原房主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此外,患者的家属没把患者送到精神病院治疗而是留在家里,搅得四邻不安,患者家属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我来答错不在原房主
1.就本案例来讲,王先生所购的是二手房,原房主可能故意隐瞒了小区内有精神病患者的信息,但这个责任应由购房者自行承担。王先生当初购房时应仔细观察和了解,毕竟该精神病患者并没有与王先生同住一幢楼房,原房主不可能将所有的相邻楼房的居民状况一一向王先生作介绍。从上述情况来看,我认为原房主不存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所认定的欺诈行为。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家属是其监护人。监护人应该及时将患者送到精神病院治疗,这是监护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支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是对欺诈所作出的准确定义。
2.精神病人在其患病时,对其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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