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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须留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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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1年10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建设工程须留质保金
这是莆田出台的新规,用以保证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N本报记者 许爱琼

本报讯 今后,莆田市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须向相应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缴纳合同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用以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质保金自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一次性返还。

记者昨日获悉,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田市交通运输局、莆田市水利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新规,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落实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

按规定,相应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在银行设立质保金专户,质保金须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纳,由施工单位的基本账户汇到质保金账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批复时,必须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受托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纳单”。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交工、完工)验收之日起计,一般为24个月,对于部分重要工程或重要设备,缺陷责任期可超过24个月的,具体时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不允许动用质保金。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施工单位不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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