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陈盛钟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莆田市政府近日通知部署,本月起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城镇户籍的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使2011年全市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居民补助标准提至每人每年200元
据了解,2011年各级财政将城镇居民医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市财力情况,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补助比例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原由市、县财政两级财政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
同时,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设日常缴费窗口等各种措施。
一次补助最高支付5万元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也将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同时,提高住院医疗报销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调整不同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三级:成年人由原来的55%提高到58%,未成年人由原来的60%提高到63%;二级:成年人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未成年人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一级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83%。
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个人负担达1.5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30%补助,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医疗费用,通过普通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等最高可报销14.5万元)。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年最高支付200元
今后,将完善建立普通门诊统筹,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8%。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线为10元,超过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50%,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含起付标准,按比例自付费用。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费用。诊疗项目:一般诊疗费、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鉴定、尿糖测定、肠片、心电图、黑白B超、洗胃、清创缝合、导尿。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在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头付费方式,按服务人群人头包干,包干预付给各县(区)辖区内已列入定点的一级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于次年第一年度前完成考核结算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在已列入定点的一级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动阶段,参保居民就近选择所属参保地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根据部署,还将实行居民门诊和双向转诊。莆田市第一医院、城厢区医院与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霞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医疗联合体。仙游县医院与鲤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涵江区医院与涵东、涵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秀屿区医院与笏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创建医疗联合体,进行双向转诊,在建立联合体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已列入定点的一级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后期康复诊疗而产生的二次起付线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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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2010年 大病补偿超千万
N本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黎仙 林天义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市卫生局获悉,莆田市日前开始发放2010年度第二批新农合大病补充补偿金,全市第二批共有111人符合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充补偿条件,共补充补偿264.78万元。其中住院108人,报销补偿257.29万元;特殊门诊3人,报销补偿7.49万元。至此,莆田2010年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充补偿工作全部结束,共支出大病补偿金1159.34万元,受益人数498人,最高的个人补偿金额达到28.93万元。
今年,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莆田对大病补充补偿方案再次做了调整:对住院年度内累计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市内就医补偿比例为80%,市外就医补偿比例为70%,封顶线从23万元提高到25万元。另外,对恶性肿瘤等9种门诊特殊病种,年度内累计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补偿比例为70%,封顶线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