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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伴溺亡没敢说十龄童被索赔24万
法院认为孩子未成年,不具备救助能力,但他的行为侵犯知情权,所以监护人要赔付对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N本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本报讯 十龄童小勇见5岁玩伴小祥(均为化名)突然滑落水渠并被水冲走,未及时呼救,也没有把事实真相及时告知其父母,为此,死者的父母以对方未实施呼救和隐瞒事情为由,将小勇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4万余元。

到水渠玩,不料发生悲剧

死者小祥(5岁)和小勇是邻居,两个人经常在一起玩耍。2010年8月11日16时许,小祥和小勇一起到城厢区一水渠边上玩耍。小勇从水渠缺口顺台阶下到水渠边洗手,小祥在渠道上的平台上玩耍。当小祥正要走下台阶时,不小心滑入水渠内,被水冲走。事发后,被吓坏的小勇慌张地跑回家,到家后小勇什么也没有告诉他父母。次日,小祥的尸体在水渠下游被发现。

据小祥母亲介绍,事发当天晚上,她曾到小勇家打听儿子的下落,小勇也没有说明实情,他妈妈称小祥有可能被外地人拐走,后来到水渠旁的一别墅监控室查看监控录像,才知道是小勇带小祥到水渠玩耍。小祥父母认为,小勇擅自带小祥到危险地域戏水,出事后未及时向旁人求救,且小勇在大家寻找小祥时刻意隐瞒事实,因此未能及时找到死者,致悲剧发生。

小孩未成年,不能承担过错责任

庭审中,小勇的父母认为,小祥是自己不小心滑入渠道,并导致死亡,小勇不存在任何过错及责任。法院认为,小勇虽已满十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其本身不具备救助能力,且其对小祥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又不具有救助义务,故以小勇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小祥进行救助为由,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小勇未及时告知溺水之事,致小祥父母未能及时知晓其子溺水的事实,侵犯了小祥父母的知情权,给小祥父母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该院酌情由小勇支付给小祥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该笔赔偿款由小勇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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