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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卷款逃跑 母亲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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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0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儿子卷款逃跑 母亲成了被告
不孝10万债务丢给母亲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黎忠辉 卢榕平

本报讯 儿子拿母亲的房产做担保,向别人借款10万元,拿到钱没多久,突然下落不明,让老母亲成了被告。近日,沙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与以往的债务纠纷不同,被告席上坐的不是欠债人,而是他的母亲。

今年3月份,沙县男子陈某做生意,资金难周转,于是向朋友黄先生借款10万元。借款时,为打消朋友的顾虑,陈某说自己是家中的独子,家里在沙县城关有房产,叫黄先生不用担心自己无钱偿还。黄先生因此同意借款,但要求陈某的母亲连依姆出面为儿子担保。

陈某随后把黄先生带到家里,但以母亲不肯见外人为由,不让黄先生与连依姆当面签订借条。陈某自己拿着借条进母亲房里,随后弄好签名与手印,把借条交给了黄先生。

陈某拿到10万元后,很快就下落不明了。黄先生不得已要向法院起诉,提出陈某的母亲连依姆也要承担还

款责任。

狡猾他伪造母亲的签名

法庭上,连依姆说她不认识债主黄先生,与对方没有债务纠纷,否认自己曾在欠条上签名、按手印,因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欠债者陈先生下落不明,无法辨明借条上连依姆的签名由何人所写,为辨明真伪,连依姆向法院申请对欠条的笔迹、手印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借条上的签名不是连依姆写的,手印也不是连依姆的。黄先生这才明白,自己被陈某忽悠了。沙县法院当庭判决,连依姆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判决黄先生承担该案的鉴定费用4000元。

法院的法官说,黄先生一时大意没见到连依姆本人亲笔签名,轻信欠债者的承诺,致使借款无法及时追回,又花费了一笔数目不小的鉴定费用,真是得不偿失。法官提醒,市民在借钱中,应认真确认签订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避免他人冒充签名而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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