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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4日,国务院就《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该《决定》首次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做出界定。公安部将公布恐怖组织及其人员名单。
明确界定恐怖活动
《决定》把恐怖活动界定为“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同时,“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决定》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人员名单将认定公布
中国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在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介绍该《决定》时表示,现行法律对恐怖活动及其组织、人员缺乏明确规定,直接影响到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和对涉恐资产的控制,也影响到反恐怖国际合作。
《决定》明确,反恐工资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认定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并由公安部公布。公布名单的同时,应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其人员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予以冻结。
涉恐资金将同步冻结
针对加强涉恐资产监控工作,草案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
此外,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涉及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法制日报》报道称,近年来,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外交部、人民银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共同对推进反恐怖立法做了研究,认为目前单独制定一部《反恐怖法》,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可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法律决定,解决反恐怖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且各方面能够形成共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