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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卖国有房产给开发商福州一国企原老总获刑

 

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价值至少700多万元的国有房产,却只卖了500多万元。福建省闽江航运总公司原总经理吴某津贱卖该公司的国有资产给一开发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200万元。近日,福州市台江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检方指控称,福泰华庭是闽江航运总公司与福建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的福泰广场项目获取的物业。2002年下半年,为解决单位资金紧缺问题,时任福建省闽江航运总公司(福州市交通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总经理的吴某津,多次召集公司相关人员开会研究,拟将公司拥有的福泰华庭(即福泰广场)中的2418平方米房产转让给福建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向福州市交通局呈报请示。同年10月29日,吴某津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等单位的批准、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研究通过、未对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擅自召集该公司相关人员,研究决定以每平方米2418元的价格将这一房产转让给福建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价款584.67万元。经评估,2418平方米的房产当时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3224元至3457元,总价格应在779.5万元至835.9万元之间,据此造成国有资产直接经济损失至少达194.8万余元。

庭审中,吴某津对检方指控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召开职代会、未评估以及业已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过,他认为对涉案房产价格的评估方法有问题,当时房价没有指控的那么高,而且他有自首情节。

据了解,福泰公司按约支付给闽航公司房款合计总价584.67万元,该款后被用作闽航公司企业职工社医保欠款缴交及分流部分职工的安置费用。

台江区法院认为,吴某津滥用职权,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此人在纪检部门调查他人其他问题时,主动如实向调查组交代未掌握的该案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庭审中对其主要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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