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京华时报
本报讯 央行前日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