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4版:国内新闻·综合
3上一版  下一版4
 
河南汝南饭店老板证实:派出所长“陪领导”喝酒
广东南海看守所一犯人“上吊死”
留学生刺母获刑三年半
河南越狱重刑犯被捕细节披露 路上走着被干警认出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受审
南航A380客机故障排除
上海地铁站一男子落轨身亡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下一期4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留学费用等问题发生争执
留学生刺母获刑三年半

 

N人民 法制

本报讯 昨天上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留日学生刺母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汪佳晶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今年3月31日,24岁留日学生汪佳晶在上海浦东机场因留学费用等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遂从包内抽出两把尖刀,对身后毫无防备的母亲头部、手臂、腹部、背部多处进行砍、刺,致母重伤。

本案审判长马超杰指出,司法鉴定书的分析意见非常明确,被告人汪某案发时虽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但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马超杰强调,鉴定书中这样说:“本次伤害母亲行为源于要钱与母亲发生争执,而并非受幻听、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直接影响,但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细腻情感方面存在明显障碍,对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也就是说,此时的汪某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这种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因此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马超杰表示,量刑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首先,被告人汪某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直接导致其母重伤,且受伤的9处伤口中有3处是重伤,案发地点又是在国际机场这一特殊场所,我们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了考虑;其次,汪某案发时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再次,考虑到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对被告人已经表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今日最热荐稿

留学生刺母获刑三年半

最佳推荐理由:

量刑不受舆论影响,回归司法本身。  ——小白

(该读者获稿酬20元)

 
3上一篇  下一篇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