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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4类项目省级审批权 下放平潭综合实验区

 

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涉及渔港、道路等原由省发改委审批的14类项目,今后将由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行审批、核准。记者昨从省发改委获悉,为全面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享有设区市经济管理权限,给其部分投资项目省级审批权限。

据了解,除跨行政区项目、申请中央资金补贴项目、重要资源性开发项目、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其他14类项目的审批、核准权限全部下放平潭。

除此支持政策外,省发改委表示,凡平潭管委会提出的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列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同时,优先推荐上报重大专项资金项目,争取国家发改委在保障性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利工程、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沿海防护林、文化旅游设施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对实验区重点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等,省级预算内投资将在项目前期经费、建设投资补助上倾斜支持,优先安排。

此外,争取我省和台湾中华金控合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闽台合资的证券公司,海峡股权交易所等机构把注册地设在平潭,提升金融服务功能;继续协助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对平潭的投资步伐,争取年内达成相关投资协议。

下放实验区审批(核准)项目:

1.库容量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

2.防洪、防潮工程3.围填海造地项目

4.大中型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5.二级渔港项目

6.国省干线公路(含独立桥梁、隧道)项目

7.水运项目: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非专用泊位;以及航道项目

8.城市燃气利用工程,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

9.城市道路、桥梁项目10.城市供水项目11.污水处理项目

12.垃圾卫生填埋项目

1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内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14.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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