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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岛人须补办 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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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保护法》生效前
用岛人须补办 使用权证

 

N福建日报

本报讯 省海洋与渔业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凡我国《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开发利用、且目前仍在继续用岛的我省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无居民海岛使用人,须从即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向海岛所在地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未设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则向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

去年3月1日我国首部《海岛保护法》正式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想成为“岛主”必须依法申请。目前我省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1546个,总面积约为1400平方公里,蕴含着巨大的海洋经济开发潜力。其中,有居民海岛102个,无居民海岛144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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