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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杨金德涉黑案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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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杨金德涉黑案终审宣判
被判18年;此前曾自称遭刑讯逼供与警犬同笼
 

N河南日报 新快报

本报讯 11月2日,河南南阳市中院对杨金德等人涉黑案进行终审宣判,认定杨金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等5项罪名成立,一审认定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并入妨害公务罪重新量刑,最终判定为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被告:遭“鬼洗脸”和“与狼共舞”

杨金德,南阳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1年7月28日,唐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金德有期徒刑20年,杨金德等15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杨金德上诉及辩护人辩称,在南阳市公安局警犬基地被刑讯逼供。

根据十多名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他们被捕后,被送进了南阳警犬基地。据这些被告人称,其遭受的刑讯逼供包括:殴打、罚跪、灌辣椒水、针扎、坐火箭(把啤酒瓶塞进肛门双脚需腾空)等,惨不忍睹。另有两种极富警犬基地“特色”的方法,一种是把人关到特制的笼子里,露出头部,让警犬来舔脸,命名为“鬼洗脸”;另一种,是把人戴上脚镣手铐后,和狗关在一起,这被称为“与狼共舞”。

法院:刑讯逼供不能成立

经查,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与警犬训练大队同在一处,杨金德在公安机关共被讯问5次。其到案后于2010年10月13日11时20分至12时10分在该办案点第一次被讯问,否认其组织指挥职工到卧龙法院和银行围攻闹事,辩称案发当天其在郑州出差。此后从2010年11月14日起,杨金德在社旗县看守所被4次讯问,其均未供述任何犯罪事实。杨金德在唐河县看守所的入所体检表证实其入所时身体无明显外伤,办案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也分别出具了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故杨金德及其辩护人所称被刑讯逼供的理由不能成立。

南阳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杨金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作证,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5项罪名成立。该案其他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亦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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