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陈昕颖
在福州工作的张小姐最近去深圳出差,住在一家平价连锁酒店内。酒店房间没有配电吹风,张小姐到前台登记借用一个,并支付100元的押金。结果第二天早上归还时发现坏了,酒店要求赔偿100元。张小姐对主持人说,“电吹风用了很久,在我手上坏了,算我倒霉。但我借用的是一个普通的品牌,而且是旧的,赔100元,太多了。”
当消费者遭遇类似的事情,如何维权?主持人采访了福州方圆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他解释说,从法律角度,酒店的赔偿协议属格式合同,是酒店单方面制定的,赔偿协议中的价格与物品的市场价相差甚远,属霸王条款的一种,是无效合同,对客人没有法律约束。根据《民法通则》,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也就是说,酒店的电吹风用坏了、茶杯打碎、烟灰缸砸碎……已无修复可能,因此可以按物件损坏时的市场价,除去相应的折旧率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