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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全面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代售……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母亲和婴儿身心健康,卫生部起草了《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母乳代用品是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全面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等;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医疗机构不得代售母乳代用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