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王烽
本报讯 我省是全国仅次于广东、浙江后的第三大缺粮省,粮食自给率不足50%。记者昨日获悉,省粮食局制定了《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建立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制度,同时明确,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决定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建立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
《办法》称,在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最低库存量义务,即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原粮批发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0%;从事成品粮批发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5%;从事粮食零售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
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经营者也应当履行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义务,即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50%;从事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原料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50%,成品粮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从事原粮批发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50%;从事成品粮批发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从事粮食零售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
粮食经营者同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两种以上的,执行各最低库存量标准中的最高标准和各最高库存量标准中的最低标准。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粮食经营者,按照已有经营业绩的月平均量计算相关标准。
特殊时期经营者要服从调度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并将其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种粮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粮食财务挂账消化、稳定粮食市场等。
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决定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按规定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所有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要求承担粮食应急任务,服从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由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政府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