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法制晚报
本报讯 日前,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央企领导不得自定薪酬奖励
对于公众关注的央企高管薪酬问题,《实施办法》也特别要求,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同时,不得“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要承担经济赔偿
《实施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的违规处理条款仅有4条,而《实施办法》的责任追究条款多达11条。其中引人注目的包括: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不但要接受相应的处理,而且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的,在处罚中还增加了“责令其清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