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企业并未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吸收他人入股或招工为诱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26484元。近日,此人被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方介绍说,陈某伙同他人于2004年和2005年分别成立了福州市鼓楼区春晖日用品百货代销部和福州市鼓楼区圣芬婷日用品百货代销部。在企业并未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吸收他人入股、招聘员工为由,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入股资金、押金等各种名目费用共计人民币26484元。
检方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结伙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6484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敏敏 林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