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朱嘉怡 廖庆升
“电动车在小区里丢了,物业凭什么说有过提醒就要业主‘后果自负’?”近日,有不少市民反映,自己所住的小区物业贴出通知,有的要求业主必须把电动车放在杂物间里,否则后果自负;有的则要求业主换上小区的车牌,否则就要同物业签署一份免责协议。业主们质疑小区物业的这些做法是否合理,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物业能不能因此免责?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一一为市民解答疑问。
陈先生告诉主持人,他住在屏西,他家所在的小区10月底新进了一家物业。物业一入驻就贴了“温馨提示”:要求业主们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入自家杂物间,否则影响业主出行、消防安全,造成丢失的后果自负。而住在省体的林先生说,因为小区里发生多起电动车被盗事件,小区物业要求业主们去物业换新车牌,如果不换新车牌的,就得跟物业签订一份免责协议,以后电动车在小区丢失与物业无关。
卓文彬律师解释说,这样的协议无效,业主可以拒绝签订,维护小区的车辆管理秩序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所在。业主即使签订免责协议,如果车丢了,只要交了物业费,仍可以索赔。具体情况要分三种:首先是业主有交停车保管费,业主的电动车在小区内被盗窃,物业公司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物业发现业主的车不停在指定区域,可及时纠正业主的行为;其次,如果业主未交停车费,但有交物业费,业主的车在小区内被盗窃,物业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额,双方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最后一种情况是,如果业主没交物业费,除非证明物业公司有重大过错,否则物业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