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福州新闻·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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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售新车遭损坏要不要赔“新车贬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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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1年1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待售新车遭损坏要不要赔“新车贬值费”?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陈若林

本报讯 待售的新车被撞坏,肇事方要不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呢?这个问题,因法律无明文规定,各地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了这样一个案子,最后判肇事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其理据是待售新车是商品,被撞坏必然导致其交易价值降低,而交易价值损失是此类车辆的直接损失。

而在去年,福州出现类似的一个官司:一辆待售奥迪车被渣土车撞了,肇事方被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仓山法院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驳回了这一诉求。

案件回放:重型拖挂车撞倒电线杆压坏两辆待售新车

去年8月6日凌晨5时许,福州万通运输公司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经福新东路与前横路交叉口的铃木汽车4S销售门店时,冲上人行道撞倒铃木4S店门口护栏及门前两根电线杆,电线杆倒下倾压在该店待售的两辆轿车上。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中一辆轿车受损严重,贬值了3.3万余元。

庭审中,福州云驿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出,两轿车均系该公司尚未出售的新车,其主要部件被撞后即使经过外观及内在修复,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车辆的市场销售价格因该起事故显然已无法实现,车辆的贬值是不争的事实。

法官说法:待售新车是商品交易价值贬值是直接损失

晋安区法院认为,福州万通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冲上人行道,导致4S店车辆受损。判万通运输公司赔偿云驿汽车销售公司新车贬值损失3.3万余元及鉴定费1000余元。

一审宣判后,万通运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称,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获得赔偿,因现行法律并未有明文规定,故存在较大争议。在一般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其直接财产损失应当体现为使用价值的减损,而交易价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且其是否发生和发生的具体金额无法确定,如判决赔偿贬值损失可能使侵权人承担不相应的责任。

而本案中原告的车辆并非作为交通工具使用,而是作为商品使用,其交易价值应当为其直接价值体现,因此交易价值贬损应当作为其直接损失。同时,依据一般待售车辆的交易规律,车辆交易时间一般是相对短期,其市场行情和车辆价格评估相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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