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福清一男子伙同他人持电击棒击晕受害者,后勒死,抢走对方现金、手机和一部尼桑牌小车。近日,省高院核准以抢劫罪判处劫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9年8月5日,福清海口镇的陈某云与一同伙在福州台江一房间,以电击方式将被害人许某国电晕,之后将其勒死,并抢走其随身财物和小车。陈某云逃到新疆后,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警察询问时,主动供述杀人抢劫一事。
省高院认为,陈某云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论罪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