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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安置房不得挪作他用

 

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记者获悉,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征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安置房不得挪作他用,法人对安置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

我省要求,全省各地政府在作出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了解被征迁户安置需求,充分论证安置房建设规模、用地、资金、区位、进度等方面的可行性,合理确定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建设。安置房不得挪作他用。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土地和房屋,其安置房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可不需使用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各地在制定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时,要针对批准的项目,落实好安置房源。安置房分配要严格按照分配方案和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分配过程要公开、公正、公平,分配结果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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