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日前召开的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强调,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应认真调查研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设定的必要性进行专门论证,对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确有必要设定的才能写入草案,并向制定机关专门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未经听取意见,未就设定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作出说明的,不能提请制定机关审议。 (新华)